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乙腈和丙烯腈的活性炭吸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乙腈和丙烯腈的测定。
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体积为 10 L,解吸液体积为 8.00 mL 时,乙腈和丙烯腈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 0.3 mg/m³和 0.2 mg/m³,测定下限分别为 1.2 mg/m³和 0.8 mg/m³;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 30 L,解吸液体积为 8.00 mL 时,乙腈和丙烯腈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 0.09 mg/m³ 和 0.07 mg/m³,测定下限分别为 0.36 mg/m³ 和 0.28 mg/m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