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026-01-28,依据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7号,第1号修改单发布,于2026-05-01实施。
2025-12-04,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修改单的公告(公告 2025年 第42号),修改单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新建企业自实施之日起,全面实施标准修改单;现有企业自202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第六条的规定,其他规定自实施之日起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