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制造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食品加工制造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新建排污单位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 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食品加工制造业中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柠檬酸、味精、制糖、淀粉、酵母制造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0)、《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1)、《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及相应修改单的相 关规定;未列入本标准适用范围的其他食品加工制造业子行业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