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压力管道材料、设计、制作、安装、检验、试验和安全防护的基本要求。
1.2 本文件所指工业压力管道(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包括了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压力管道。
本文件适用于下列条件的压力管道。
a)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工艺管道和制冷管道:
即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mm的压力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 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 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的管道除外。
b)
符合下列条件的管道[除 1.3 a)、b)和 1.4 列出的管道]:
1)输送低危害性(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液体的管道;
2)公称直径小于 150 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1.6 MPa(表压)的输送低危害性(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的管道;
3)公称直径小于 50 mm 的管道;
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大气压且小于 0.1 MPa(表压)的管道;
5)真空管道。
注:1.2 b)所列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以外的管道。
1.3 本文件不包括范围如下:
a)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2 MPa(表压)的管道;
b)非金属管道或其衬里层;
c)在役压力管道改造、检查、检验、试验、维护和修理等方面的专项要求。
1.4 本文件不适用范围如下:
a)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
b)海上设施和矿井井下的管道;
c)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
d)移动设备(如铁道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等)上的管道;
e)GA 类长输管道;
f) GB 类公用管道;
g)GCD 类动力管道;
h)锅炉、压力容器和加热炉的内部管道以及设备的外接管口;
i)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注:设备本体所属管道指泵和压缩机(现场多级之间连接的管道除外)、汽轮机、燃气轮机、内燃机、制冷用机组撬块、速冻装置和其他输送或者加工流体设备的内部管道以及设备的外接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