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BW 0025 S-2019 梅花鹿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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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以养殖梅花鹿鹿鞭、鹿肉、鹿筋、鹿尾、鹿血、牡蛎干、生晒参、枸杞、茯苓、大枣、山药、玛咖粉、黄精、蛹虫草、砂仁、桃仁、小茴香、川椒、覆盆子、柿饼、阿胶、红参、桑椹、龙眼肉、白芷、佛手、益智仁中的几种为原料,经前处理、粉碎、添加(或不添加)黄酒、冰糖、麦芽糖、红糖、淀粉、麦芽糊精、黄原胶,经混合、熬制、冷却、切制、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其他食品类梅花鹿膏系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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