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3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食品伙伴网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有效版本的主要变化进行梳理分析。
一、修改了适用范围的表述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调整了适用范围的表述,无实质变化。
二、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较大婴儿”术语和定义描述,同时修改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适用人群的表述方法。
三、修改了产品分类定义及描述
产品形态分类名称定义增加“辅助”,修改相应分类描述,对泥(糊)状罐装辅助食品定义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呈半固态或固态状;对颗粒状罐装辅助食品术语及定义进行了修改:术语中增加了片(块)状罐装辅食的定义描述。
四、修改了原料范围及要求
动物性来源原料范围增加了虾肉和动物肝脏。
原料要求中增加“不应添加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的要求。
五、将理化指标表述形式替换为文字形式
将原标准中“表2理化指标”表述形式替换为文字形式,避免与原标准术语定义中的产品形态分类不一致现象。
在动物性食品来源中,列举增加了虾肉、动物肝脏。
产品类别原料来源种类扩大:由原来的“动物性食品与蔬菜的混合”扩大为“动物性食品与其他食品原料”进行混合。
增加了鱼肉来源产品的组胺限量要求。
钠的检验方法由GB 5413.21变更为GB 5009.91。
增加了组胺检验方法GB 5009.208。
六、修改了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限量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原则》要求,对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引用通用标准,其中根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铅的限量要求由原来的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0.30 mg/kg,其他原料的产品≤0.25 mg/kg统一调整为婴幼儿辅助食品≤0.2 mg/kg;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
七、其他
修改了部分食用注意事项的告示性说明,标签要求新增:颗粒、片(块)状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应标明“本产品含颗粒、片(块)物,食用时请注意吞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