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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XX)与2013版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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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2022年12月23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了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9日。征求意见稿科学参考了国际组织、地区和发达国家相关标准,综合考虑了我国特殊膳食食品生产工艺现状,并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规范和法规间有效衔接和配套。食品伙伴网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了比对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特膳食品名称
征求意见稿明确应标注“特殊膳食用食品”,同时标注相应的特殊膳食食品名称。通过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品名称可以更明确地区分特殊膳食用食品和普通食品。
二、声称条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应对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作用声称”。
明确“含量标示值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或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时,可进行含量声称。”修订后方便企业进行标签管理,同时与其他相应的声称条件相一致(如GB 28050)。
三、强制标识内容
1、增加强制标示内容“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不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强制标示内容增加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和糖”。征求意见稿中,除婴幼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之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强制标示营养成分与GB 28050相协调。
2、当用份标示时,明确应在同一版面标明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征求意见稿了进一步明确了标示方式,同时与GB 28050保持一致。
四、营养成分误差范围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不包括脂肪、饱和脂肪、糖和钠)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脂肪、饱和脂肪、糖和钠的实际含量不应高于标示值的12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由于增加了饱和脂肪和糖的强制标示,因此对于允许误差范围有所区分,对于限制性营养成分,如脂肪、饱和脂肪、糖和钠采用≤120%标示值的“封顶”界限,其他成分仍遵循GB13432-2013版要求,即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
五、标示内容的豁免
“当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修改为“当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包括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 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4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营养成分表。”
鉴于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特殊性,其营养成分表不得豁免,与国际相关标准如欧盟特医食品标签标准规定一致。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包括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豁免面积大小与GB 7718保持一致。
六、附录
1、附录A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
(1)“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拆分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两类,为与最新发布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21)相衔接。
(2)将“a)婴幼儿配方食品”中“4)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调整至“c)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项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 1 岁以下及 1 岁以上人群的特医食品,修订后可以更好和监管衔接。
(3)增加“d)营养补充食品”类别,将辅食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补充食品等已有相应国家标准的产品类别重新整理归类,同时新增“其他针对特定人群的营养补充食品”。修订后可以更好的和营养补充品等相关特殊膳食食品标准衔接。
(4)将“e)运动营养食品”单独列为一类。运动营养食品目前日益丰富,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标准引领下将成为一个重要食品类别。
(5)增加控制体重用配方食品、无麸质/低麸质食品等产品类别作为特殊膳食用食品。修订理由为更好的适应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的发展,将上述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列入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2、附录 B 允许使用的含量声称和作用声称
“表 B.1. 允许使用的含量声称”和“表 B.2. 允许使用的作用声称”,对部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允许使用的含量声称和作用声称进行规定。附录B的含量声称和声称用语均为GB 13432-2013标准问答中规定的相关含量声称和声称用语,已经在行业中应用,修订后允许使用含量声称的声称用语纳入标准文本。
七、标准删除内容
1、删除营养素、营养成分术语定义。
“营养素”“营养成分”这两个定义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已经有所规定,无需再次重复说明。
2、删除“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关于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在《食品安全法》及GB 7718中均已明确说明,征求意见稿不再重复,更好地衔接GB 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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