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评价(编制说明)
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含示范县、区,下同)是督促市、县(含县级市、区、经开区、新区、风景区,下同)党委、政府和党工委、管委会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重要载体。为规范创建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9号)规定,参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规范。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主责、部门共创、社会参与的原则,促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创新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推动社会共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本规范要求的建立前期主要通过文件、资料等材料学习,后期也通过与市场局、部分事业单位、消费者等进行调研交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评价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