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水功能区限制排污安全余量计算规程(编制说明)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 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为实现上述目标,《意见》提出实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水利部《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水资源函[2015]66 号),对国务院批复的4493 个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核定了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了限制排污总量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