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化学类快检产品技术评价指南(编制说明)
2015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第1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第88条第二款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这些都给快速检测方法及产品在执法抽查工作中赋予了一定的法律地位。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45条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评价指南,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作为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使食品快检技术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应用,尤其在基层监管一线快速检测已成为常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