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21号),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委托双方需签订委托合同,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那么,在委托加工业务模式下,消费者如何通过产品标签追溯到产品的生产者信息,销售者如何标示委托双方的信息,委托加工产品只需标注委托方或被委托方的一方名称还是需要标注双方名称?食品伙伴网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总结得出:委托加工需要标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