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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CAC、美国、欧盟及澳新对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均有相应的要求。我国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CAC关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标准为CODEX STAN 156-1987 Follow-up formula。目前,CAC正在对该标准进行修订,较大婴儿配方食品营养素指标已基本修改完毕。欧盟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为Infant formula and follow-on formula Directive of 2006/141/EC,与婴儿一致。2016年,欧盟颁布了新的标准Regulation of (EU)2016/127,于2020年2月22日正式实施。美国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与婴儿一致,为《美国联邦法规》第21章107部分(21 CFR 107)。澳新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标准同样也与婴儿一致,为 Standard 2.9.1 Infant formula products。目前,澳新在开展该标准的修订工作并已公开征求意见。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工作组对CAC、美国、欧盟、澳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了汇总、比较和分析,在研究和参考国内外标准(包括最新修订的标准)的基础上,对本标准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