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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果酒(发酵型)、奶酒(发酵型)、其它发酵酒制造参照葡萄酒制造执行,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奶酒(蒸馏型)、其它蒸馏酒(均有发酵和蒸馏工艺),以及配置酒、露酒的制造参照白酒制造执行。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