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下载中心
下载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日期:2014-11-27 16:13  
【核心提示】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卫办食品函〔2014〕1050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函》(质检办食函〔2014〕9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不适用于来函所提用于精炼加工但不供人类直接食用的原料鱼油(又称“毛鱼油”、“粗制鱼油”、“半精制鱼油”等)。为保障消费者健康,上述产品应当仅用于生产企业精炼加工,不得直接销售供消费者食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1月17日
 

返回首页 食品标准 食品资料 动态公告 专题 
邮箱:bz@foodmate.net  QQ:363986600
鲁ICP备1402746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