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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 | 其它国内标准 | 发布日期 | 2002-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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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关于标准有效性标注的说明 | 实施日期 | 2002-12-24 |
颁发部门 | 农业部 | 废止日期 | 2020-04-01 |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注释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由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组成。
1、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1。
2、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