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文件旨在规范兽医学检测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实验室项目申请和评审组实施认可评审时,对相同能力表述的有效性和一致性。
1.2 本文件规定了兽医学检测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兽医学检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动物疫病检测、兽用生物制品评价、实验动物质量及环境检测、动物实验、生化指标测定、遗传与繁育检测、病理学检查、毒理学评价、动物物种鉴定等兽医学检测以及质量控制活动。同时,从事兽医学相关领域检测实验室亦可参照使用。此外,实验室客户、法定管理机构、同行评审的组织部门、认可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等亦可采用本文件在确认或承认实验室能力时参考使用。
1.3 本文件提到的认可能力范围中的检测标准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对于未包含具体检测方法的专业工具书等,必须与实验室细化、确认的标准操作程序(SOP)共同申请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