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农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农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和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