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标准中1.1由以下内容替换:
本文件规定了预期连续运行,并应用于患者的呼吸气体监护仪(RGM)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专用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下列要求:
-麻醉气体监测,
-二氧化碳监测,和
-氧气监测。
注1:呼吸气体监护仪既能作为独立ME设备,也能集成到其他设备中,例如麻醉工作站或呼吸机。
本文件不适用于预期与可燃性麻醉剂一起使用的呼吸气体监护仪。
如果某一章或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仅适用于ME系统,标题和章或条的正文会说明。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与此相关的章或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除通用标准7.2.13和8.4.1外,本文件范围内的ME设备和ME系统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危险在本文件中没有具体要求。
注2:补充的信息见通用标准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