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香辛料加工品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花椒、辣椒、葱、洋葱、姜、大蒜、白胡椒、黑胡椒、孜然、八角茴香、小茴香、桂皮(肉桂)、丁香、圆叶当归、芫荽、山奈、芹菜籽、肉豆蔻、木姜子(山苍子)、姜黄、高良姜、砂仁、草果、莳萝、百里香、豆蔻、小豆蔻、荜拨、当归、香茅、薄荷、甜罗勒、葫芦巴、辣根、黑芥籽、牛至、月桂叶、十三香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预处理,经榨取或提取[用水、食用酒精、正己烷(仅限提取工艺)、丙酮、植物油抽提溶剂(仅限提取工艺)、食用植物油(大豆油或菜籽油)、二氧化碳的一种)]风味成分作为产品主要风味,辅以花椒、辣椒、葱、洋葱、姜、大蒜、白胡椒、黑胡椒、孜然、八角茴香、小茴香、桂皮、丁香、圆叶当归、芫荽、山奈、芹菜籽、肉豆蔻、木姜子(山苍子)、姜黄、高良姜、砂仁、草果、莳萝、百里香、豆蔻、小豆蔻、荜拨、当归、香茅、薄荷、甜罗勒、葫芦巴、辣根、黑芥籽、牛至、月桂叶、十三香、紫苏、陈皮、白芷、麦芽糊精、水解大豆蛋白、欧当归油、果胶、黄原胶、二氧化硅、玉米淀粉、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中的一种或多种,经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干燥或不干燥、包装而成即食或非即食的香辛料加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