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油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香油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加入辣椒、花椒、青花椒、藤椒、葱(大葱、小葱、红葱中的一种或多种)、洋葱、生姜、大蒜、白胡椒、黑胡椒、孜然、八角茴香、小茴香、桂皮、丁香、芹菜籽、肉豆蔻、当归、山奈、莳萝、芫荽、木姜子、姜黄、月桂叶、高良姜、白芷、草果、砂仁、陈皮、干百里香、紫苏、豆蔻、小豆蔻、荜拨、香茅、黑芥籽、黄芥籽、荆芥、干甜罗勒、葫芦巴中的一种或几种,经预处理,采用二氧化碳(加入或不加入吐温80)萃取、水蒸气蒸馏、压榨、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菜籽油)或食用酒精浸提中一种或多种加工方法提取风味成分,加入(或不加入)食品用香精(花椒味香精、葱油味香精、辣椒味香精、蒜油味香精、孜然味香精、肉味香精中的一种或几种)、辣椒红、食品用香料(异硫氰酸烯丙酯、山苍籽油中的一种或两种)、芝麻、豆豉中的一种或几种,经加工包装而成的即食或非即食调味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