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谷物杂粮粉及其制品的分类、要求以及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荞麦(米)、苦荞麦(米)、甜荞麦(米)、燕麦(米)、藜麦(米)、紫麦(仁)、黑小麦(仁)、青稞(米)、薏仁(米)、小米、小黄米、大黄米、玉米、黑米、玄米、高粱(米)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红豆、黑豆、青豆、鹰嘴豆、芸豆、豌豆、赤小豆、绿豆、黄豆、红小豆、蚕豆、小豆、扁豆、豇豆中的一种或几种,经清理、粉碎或研磨、筛理、添加或不添加红甜菜粉、菠菜粉、苦瓜粉、南瓜粉、红枣粉、山楂粉、百合粉、紫薯粉、山药粉、魔芋粉、葛根粉、茯苓粉、猴头菇粉、香菇粉、银耳粉、海带粉、小麦粉、小麦胚粉、全麦粉、谷朊粉、小麦膳食纤维粉、米胚膳食纤维粉、燕麦麸粉、大豆(分离)蛋白粉、大麦苗粉(大麦若叶青汁粉)、抹茶粉、菊粉中的一种或几种,经混合或不混合,包装而成的非即食谷物杂粮粉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