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动物油脂制品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猪副产品(骨肉、板油、肉膘、网膜或附着于内脏器官的纯脂肪组织中的一种或几种)、鲜(冻)牛副产品(骨肉、板油、肉膘、网膜或附着于内脏器官的纯脂肪组织中的一种或几种)、鲜(冻)鸡副产品(骨肉、板油、肉膘、网膜或附着于内脏器官的纯脂肪组织中的一种或几种)、鲜(冻)羊副产品(骨肉、板油、肉膘、网膜或附着于内脏器官的纯脂肪组织中的一种或几种)、鲜(冻)鸭副产品(骨肉、板油、肉膘、网膜或附着于内脏器官的纯脂肪组织中的一种或几种)、鲜(冻)鹅副产品(骨肉、板油、肉膘、网膜或附着于内脏器官的纯脂肪组织中的一种或几种)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经修整、洗涤、绞碎、熔炼、精炼或不精炼,添加或不添加起酥油、大豆油、棕榈油、棉籽油、椰子油、菜籽油中的一种或几种,添加藤椒油、麻椒油、花椒油、荆芥油、蒜油、葱油中的一种或几种,添加或不添加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中的一种或几种,过滤、冷却、包装加工而成的调味动物油脂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