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1237-2015 行业用水定额
本标准被
DB21/T 1237-2020代替。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用水,采矿业用水,制造业用水,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用水,建筑业用水,批发和零售业用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用水,住宿和餐饮业用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用水,教育用水,卫生和社会工作用水,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用水,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用水和生活用水的定额。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开展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下达取(用) 水计划、用水及节水评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