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辖区内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现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建成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平板玻璃工业玻璃熔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天津市《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1100)。钢铁和焦化工业中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工序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天津市《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1120)。铸造和锻造工业的工业炉窑有组织排放执行本文件要求,本文件未涉及的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要求执行《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764)。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无机化学、烧碱和聚氯乙烯工业的工业炉窑,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其他工业炉窑执行本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