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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醋卫生标准 GB 2719-1996
Hygienic standard for vinegar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6-11-27批准 1997-05-01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醋的定义、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食醋。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0-8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T 5009.41-1996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食醋
分为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
3.1.1 酿造食醋
以粮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经酿造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产品。
3.1.2 配制食醋
以发酵法工艺制成的食用乙酸经兑制而成的产品。
4 卫生要求
4.1感官指标
具有正常食醋的色泽、气味和滋味,不涩,无其他不良气味与异味,无浮物,不混浊,无沉淀,无异物,无醋鳗、醋虱。
4.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 项目 | 指标 |
| 醋酸(以乙酸计),% ≥ | 3.5 |
| 游离矿酸 | 不得检出 |
| 砷(以As计),mg/kg ≤ | 0.5 |
| 铅(以Pb计),mg/kg ≤ | 1 |
|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 5 |
| 食品添加剂 | 按GB 2760规定 |
4.3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 项目 | 指标 |
| 菌落总数,个/mL ≤ | 10000 |
| 大肠菌群,MPN/100mL ≤ | 3 |
|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 | 不得检出 |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按本标准4.1规定执行。
5.2 理化指标
按GB/T 5009.41规定执行。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2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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