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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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醋卫生标准 GB 2719-1996
Hygienic standard for vinegar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6-11-27批准 1997-05-01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醋的定义、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食醋。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0-8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T 5009.41-1996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食醋
分为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
3.1.1 酿造食醋
以粮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经酿造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产品。
3.1.2 配制食醋
以发酵法工艺制成的食用乙酸经兑制而成的产品。

4 卫生要求

4.1感官指标
具有正常食醋的色泽、气味和滋味,不涩,无其他不良气味与异味,无浮物,不混浊,无沉淀,无异物,无醋鳗、醋虱。
4.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目 指标
醋酸(以乙酸计),%  ≥ 3.5
游离矿酸 不得检出
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
食品添加剂 按GB 2760规定

4.3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个/mL  ≤ 1000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按本标准4.1规定执行。
5.2  理化指标
按GB/T 5009.41规定执行。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2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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