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 食品伙伴网 |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化妆品 | RSS订阅
标准动态标准公告中心动态标准化知识文献检索
搜索关键词:
下载中心首页 » 动态公告 » 中心动态 » GB 7718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这些亮点值得关注!
推荐文章

GB 7718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这些亮点值得关注!

发布日期:2024-01-22  来源:食品伙伴网   复制网址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核心提示:2024年1月19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9日。

2024年1月19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9日。(相关阅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4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标秘发〔2024〕1号 ))鉴于本次意见稿与现行有效版本相比改动较大,为使广大食品企业尽快了解GB 7718修订情况,食品伙伴网对本次意见稿的亮点变化做了梳理,以供行业参考。

1.保质期1年及以上的预包装食品不再强制标示生产日期

意见稿修订了日期标示要求,日期的标示顺序仅为年、月、日,且1年及以上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可不标示生产日期。意见稿中新增保质日期术语和保存期的术语定义。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60cm2的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按照年、月、日的顺序进行标示。

推荐分装的食品同时标示分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分装日期,保质期标示保质期到期日,如保质日期(至)202*年*月*日等。

进口预包装食品如原包装未标识生产日期,应根据原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推算后标示生产日期。

温馨提示:日期标示最小字符高度不宜小于3mm,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宜大于3:1。

2.复合配料不可展开应在配料表中明确标示

意见稿明确复合配料必须单独体现,不可展开与原始配料合并标示。复合配料需单独体现在配料表中,此规定可更好的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为监管提供便利。


例如:如上图中的食品使用了复合配料“山楂六物膏”,其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直接使用的其他配料相同,按照GB 7718-2011的要求,可不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将相关配料合并计算后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以递减顺序标示即可;意见稿不再允许该标示形式。

温馨提示:依据现行GB 7718标准问答第二十六条复合配料可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此条修订后配料表的标识更加规范,企业需及时做好应对。

3.“标签瑕疵”需与食品安全没有直接关系

意见稿将字体、字号、字高、最大表面面积要求等与食品安全无直接关系的格式性要求从标准正文移至附录,食品标签上相关内容与标准要求不一致时,便于市场监管部门自行决定是否按照“标签瑕疵”加以管理。

温馨提示:目前市场监管主要参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进行标签瑕疵判定。

4.进口的分装食品应同时标示原产国(地区)和分装国家(地区)

意见稿明确灌装或分装国家或地区与原产国不一致的,应同时标示灌装或分装国家地区,也可同时标示其原料或配料的来源或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如一款花生油是在A国家完成生产,由B国家分装后进口到中国,则该花生油的标签上应同时标示原产国A和分装国家B。

温馨提示:中国不允许分装的食品不可经分装生产后进口到中国,同时意见稿“日期标示”部分要求,采用分装方式生产的食品,宜同时标示所分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分装日期。

5.数字标签或可替代部分实体标签信息

数字标签属于食品标签,在食品包装上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意见稿明确当食品企业使用数字标签正确地标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不包括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执行标准号时,可只在实体标签上明示相关信息见数字标签,具体内容豁免在实体标签标示。

温馨提示:数字标签展示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与食品标签上同时展示的信息应保持一致。当使用数字标签时,应符合标准的相关规定并保证相关标签标示信息在扫码获取信息后的一级页面直接展示,同时应避免弹窗广告等干扰消费者阅读食品标签信息。

6.预包装食品声称涉及特定的年龄段、身体条件和营养需求时推荐标示其科学依据

意见稿新增食品声称的基本要求并将食品声称分为一般性声称、食品配料或成分的健康效应声称、营养声称及营养成分作用声称、保健食品声称四类。一般性声称主要包括特性声称、条件声称、对比声称、定量(含量)声称和感官声称。附录E中详细列明了各类声称的具体分类和使用条件,帮助食品生产企业规范使用上述声称。其中与食品目标消费群体相关的声称,如涉及特定的年龄段、身体条件和营养需求,且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法规、公告规定的,宜在标签上同时标示所依据的科学证据的内容或来源;食品配料或成分的健康效应声称,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在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食品生产企业不得自行对健康效应进行声称;另外营养声称及营养成分作用声称严格按照GB 28050和GB 13432执行;保健食品声称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声称示例中有很多企业关注较多的声称词语,如食品标签可使用“新”“新鲜”等词语描述食品完成最终加工制作成为终产品的时间与该食品上市时间接近的程度等。另外,在进行食品配料或成分的健康效应声称时需要考虑配料本身是否有标识相关的要求,如《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中要求产品标签标识和经营中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结语

食品伙伴网经过对比发现,第三版征求意见稿相比于现行GB 7718及上两版征求意见稿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意见稿整体的逻辑性与条理性更加清晰。新的征求意见稿具体修改的内容更能指导企业的生产与设计,更方便消费者的识读与理解,也为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提供了方便。食品伙伴网提醒大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及时提交反馈意见,并做好标签标识的应对准备。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bz#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363986600

 
 
[ 动态公告搜索 ]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动态公告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标准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