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0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再次征求《发酵肉制品质量要求》等5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通知,包括《发酵肉制品质量要求》《肉脯质量要求》《中式火腿质量要求》《肉与肉制品中 L-(+)-谷氨酸含量的测定》《肉与肉制品感官评定规范》,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
食品伙伴网梳理了《发酵肉制品质量要求》(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分享给大家。
1.分类定义
发酵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发酵剂,配以食用盐等其他辅料,在自然或人工条件下通过微生物发酵和/或酶的作用,发酵成熟的即食肉制品。按加工工艺,可分为发酵香肠、发酵火腿及其他发酵肉制品。
发酵香肠(发酵肉灌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发酵剂,配以食用盐等其他辅料,经修整、搅拌(或斩拌)、灌装、腌制(或不腌制)、发酵、干燥、成熟、烟熏(或不烟熏)、切片(或不切片)、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发酵肉制品。
发酵火腿是指以鲜(冻)猪腿为主要原料,配以食用盐等其他原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干燥、成熟、烟熏(或不烟熏)、切片(或不切片)、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发酵肉制品。
2.辅料要求
发酵菌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公告的规定。
3.储存运输要求
产品应贮存在卫生、阴凉或常温、通风、干燥处或 0℃~4℃或-18℃及以下。 贮存时应包装完整、不破不漏,避免有毒物质的污染。
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时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放、混装。 运输中防挤压、防晒、防雨、防潮,装卸时轻搬轻放。 有低温贮存要求的产品,应配有符合相应温度要求的运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