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委托他人生产了一款食品,在委托生产合同中约定储存条件为“湿度50%以下”,但是未在食品标签中注明。该企业在将涉案食品销售给经销商时也未告知上述储存条件,导致涉案食品在零售商处储存时,因环境湿度超过50%发生变质。最终该企业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实证明,贮存条件的标识和标签其他信息一样不容忽视,食品伙伴网本期来介绍一下食品贮存条件的相关内容。
一、贮存条件的重要性
贮存条件与食品保质期密切相关,是影响食品保质期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产品存放条件不符合标签上明示的要求,食品的保质期很可能会缩短,甚至丧失安全性保障。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例子,因为流通期间没有严格遵从贮存条件要求,导致食品在保质期内不合格。因此,食品生产者需要通过标签标识将贮存条件充分地传达给相关方。
二、标准法规中的贮存要求
标准法规中不乏对贮存条件的规定,举例见表1。因此,无论产品标签是否具有上述标识,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该遵守相关规定来保障食品安全性。
表1 标准法规中对贮存条件的规定
标准或法规名称 |
相关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 |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响。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 |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
三、贮存条件的标示
依据GB 7718-2011的规定,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标题,也可以不标示标题。贮存条件常见的标示形式有: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保存;请置于阴凉干燥处;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温度:≤××℃,湿度:≤××%。企业选择合适的形式真实正确地标示即可。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贮存条件的标示需要考虑产品标准的要求。比如,《粉条》( GB/T 23587-2009)要求:“湿粉条需冷藏(0℃~4℃)或冷冻(-18℃以下)贮存。”执行该产品标准的湿粉条,标示的贮存条件需要满足上述要求。
市场也流通有标示两种贮存条件并对应两个保质期的产品。但是这种情况下,企业很难保证在实际流通过程中以及在消费者手中都保持贮存条件一致性,从而导致难以保证保质期内的食品安全。因此,不建议同时标示两个贮存条件。
小知识:标签中所说的常温指未经人为温度调节的自然温度;阴凉干燥相对于日晒和不通风、潮湿而言;日晒指直接日晒和贮存环境受日晒影响温差很大的情况。
小结:生产者需要真实正确地标识食品贮存条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和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是食品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不按要求贮存食品很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