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9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草案)意见的函,就修订完成后的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梳理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并与GB 14880-2012进行对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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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官方公告中的相关规定
新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2012年至2022年共20个公告的营养强化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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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部分内容修订
a. 明确大众食物强化和自主性食物强化类型,增加相应定义:
大众食物强化:在公众广泛消费的特定食品中,添加一种或多种微量营养素的行为。通常由政府部门组织和实施。
自主性食物强化:在大众食物强化之外的食品中,自主添加一种或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行为。通常由生产者自行决定。
b. 删除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
c. 修订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以及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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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部分内容修订
3.1 附录A&附录B:
大众食物和自主性食物强化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本次修订最为显著的变化:
a. 将原标准附录A“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调整为附录A“大众食物强化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和附录B“自主性食物强化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附表A.1和A.2分别规定了大众食物强化食品类别中优先强化和可选择强化的营养素种类及使用量。大众食物中的营养强化,通常由政府部门组织和实施。大众食物强化的食品类别、允许使用的营养素种类及使用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如进行大众强化,须按附表A.1强化所列的全部营养素,在此基础上,可根据附表A.2进行选择性强化。
附表B规定了自主性食物强化的食品类别、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种类及使用量。生产者可自行决定是否在自主性食物中进行营养强化。
b. 附录A和附录B修改为横排展现形式。新的展现形式相较原标准更加清晰明了。
3.2 附录C&附录D:
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和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
a. 删除营养强化剂延胡索酸亚铁、碳酸锌、骨粉(超细鲜骨粉)、γ-亚麻酸;
b. 增加GB 2760中异构化乳糖液,并修改为异构化乳糖;
c. 附录D中增加乳酸亚铁;
d. 附录D中乙二胺四乙酸铁钠增加备注“婴儿配方食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除外”;
e. 酪蛋白钙肽名称修改为酪蛋白磷酸肽(酪蛋白钙肽);
f. 植物甲萘醌名称修改为维生素K1(植物甲萘醌);
g.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名称统一为L-抗坏血酸-6-棕榈酸酯(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h. 6S-5-甲基四氢叶酸钙名称修改为(6S)-5-甲基四氢叶酸钙;
i. 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名称修改为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
j. 花生四烯酸(AA或ARA)名称修改为二十碳四烯酸(花生四烯酸)(AA或ARA);
k. 低聚果糖(菊苣来源)名称修改为低聚果糖。
3.3 附录E: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
a. 新增若干食品类别,例如:奶油粉、调制奶油粉、其他粮食制品等;
b. 删除若干食品类别,例如:水基调味饮料类、非碳酸饮料等;
c. 修订若干食品类别的名称,例如:茶饮料类茶(类)饮料、咖啡饮料类咖啡(类)饮料等;
d. 修订若干食品类别的大类,例如:将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从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修订至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