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压减地方标准存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评审,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网上公示等环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废止243项、转化57项、修订90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一、结论为废止的地方标准,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结论为地方标准转化为团体标准或文件的,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起草单位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公文起草等要求,完成标准转化工作,过渡期为3个月。过渡期后,相关地方标准将废止。
三、结论为修订的地方标准,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起草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修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修订任务,逾期地方标准将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8日
相关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