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 食品伙伴网 |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化妆品 | RSS订阅
标准动态标准公告中心动态标准化知识文献检索
搜索关键词:
下载中心首页 » 动态公告 » 标准动态 » 两项关于废品回收处理的国家标准通过审查
推荐文章

两项关于废品回收处理的国家标准通过审查

发布日期:2010-01-25  来源:中国质量报   复制网址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核心提示:2009年12月,《废弃产品分类与代码》、《废弃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技术规范》国家标准通过审查。

    2009年12月,《废弃产品分类与代码》、《废弃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技术规范》国家标准通过审查。据悉,前者将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后者则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进入报批程序。

    据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高东峰介绍,我国多年来粗放型增长方式使资源过度消耗,《循环经济促进法》提出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要求。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将于2011 年1 月起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要求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废弃产品的再利用和资源化需要一系列标准支撑,这次审定的《废弃产品分类与代码》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标准,而《废弃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技术规范》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标准,主要针对我国废弃产品处理行业大多数经营粗放,工艺和设备比较落后,整个产业处于小、乱、散的状态,对环境、人身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等问题。

    依据《废弃产品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报批稿,这项标准规定了废弃产品的分类原则、分类与代码。纳入分类的都是在各行业中重要的、量大面广的废弃产品。这项标准对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减少废弃产品的最终处置,并在对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产生的各种废弃产品进行回收利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项标准按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共列出15大类废弃产品,分别是废纺织制品、废皮革制品、废木制品、废纸制品、废橡胶制品、废塑料制品、废建筑材料及制品、废玻璃及制品、废钢铁及其制品、废有色金属及制品、废机械产品、废交通运输设备、废电池、废照明器具、废电器电子产品,标准中不包含下列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废弃产品的分类:放射性物质;对矿石和采石场进行探矿、萃取、处理和贮存产生的废弃物;动物尸体、农业废弃物质,如渣滓物以及在农场使用的其他自然的、无害的物质;报废的爆炸品;文物;医用药品;危险废物。

    据介绍,《废弃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技术规范》的核心内容即运输贮存、拆解处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管理等都是强制性条款。据该标准编制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这项标准对废弃产品运输贮存过程技术规范包括,为防止废弃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废料流失和危险废物泄露,造成环境污染,要求其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危险废弃产品和一般废弃产品贮存场地应满足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为防止废弃产品在贮存过程中发生洒落、泄露、渗出对环境造成危害,对产品摆放及防雨措施提出要求;废弃产品由于集中贮存具有火灾隐患,标准提出了防火要求。对废弃产品拆解处理企业环境、技术、设备要求包括,为防止废弃产品在拆解处理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要求企业场地设计符合有关标准,具有污水、废液、废气处理和排放的相关措施;拆解处理的技术要求其最大限度提高废弃产品的利用效率,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为防止拆解(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量、火花对其他易燃品种废弃产品造成火灾隐患,要求拆解处理场地不同拆解区之间应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着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有潜在危险的拆解处理区应设警示标志;要求操作工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拆解处理设备需满足高效、环保要求。环境保护方面,要求企业在大气污染、污水排放和噪声污染方面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具有一定的职业危害性,企业需建立安全制度、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实现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为保证进入回收系统的废弃产品得到有效管理,管理方面要求回收处理企业需建立各项制度对废弃产品的来源、去向、数量、种类等进行登记,并保存一定时间。

    强制性国家标准一旦发布实施,就应该严格执行,但小、乱、散,经营粗放的我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是否能够实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技术规范》?高东峰解释说,一方面,从制定标准过程中的调研发现,规模较大的企业已具备实施这项标准的能力,也能够积极主动地实施标准;另一方面,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开展这项标准的宣贯培训,编制实施指南,指导企业实施标准。更重要的是,很多领域实施这项标准还有诸如《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约。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bz#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363986600

 
 
[ 动态公告搜索 ]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动态公告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标准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