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的规定,我委对现行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了梳理。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专家论证会论证,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意见,我委拟将废止以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执行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体废止标准号及标准名称如下:DB21/ 2392-2014《即食海参》。
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0月8日前反馈至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电子邮箱:spbzmsc@163.com)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