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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领域地方标准复审结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4-19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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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6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农业领域种植、养殖的379项地方标准进行了评估复审,其中《压砂地主要病虫害监测预报技术规程》等22项地方标准继续有效,《宁夏引黄灌区冬小麦栽培技术规程》等134项地方标准进行修订,《宁夏青贮饲料调制技术规程》等223项地方标准予以废止,现将复审结论予以公布。

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方案(2021年-2025年)》安排部署,为加快构建优势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会同农业农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并结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做好地方标准复审和清理工作的通知》(宁市监发〔2021 ]20号)要求,对2016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农业领域种植、养殖的379项地方标准进行了评估复审,其中《压砂地主要病虫害监测预报技术规程》等22项地方标准继续有效,《宁夏引黄灌区冬小麦栽培技术规程》等134项地方标准进行修订,《宁夏青贮饲料调制技术规程》等223项地方标准予以废止,现将复审结论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继续做好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价,适时组织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地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组织人员进行修订,修订完成周期12个月(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结论为废止的地方标准,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即刻废止。

附件:1.农业领域继续有效宁夏地方标准目录(22项)

2.农业领域修订宁夏地方标准目录(134项)

3.农业领域废止宁夏地方标准目录(223项)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2023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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