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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出婚介服务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09-10-10  来源:工标网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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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从12月1日起,随着《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的实施,《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也将使用。

    从12月1日起,随着《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的实施,《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也将使用。标准中更是明确要求,婚介服务应规定服务期限,不应提供无限期或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服务。

    标准首先规定了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基本原则,应一切以征婚者为中心,尽力满足其需求;不向征婚者提供虚假信息,并应保障征婚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它明确要求,婚姻介绍服务人员应持有相关职业(婚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上岗前和上岗后均应接受培训,内容包括:服务意识和职业化、婚变心理学、沟通技巧及案例分析等。

    标准首次对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进行了规范。其中提出: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向征婚者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质量要求及费用;婚介服务机构应查验征婚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身份证明文件,并应让有婚史的征婚者出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同时,婚介机构应要求征婚者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并签署个人信息真实性声明;对于征婚者提出的问题要求,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据了解,此标准为推荐性的标准,具体实施将随后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为强制执行。

    婚介服务出合同范本

    文本除规范了应包括征婚者和婚介机构的名称、婚介服务的内容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的认定和争议处理方法、订约时间和地点等"客观"内容外,还对"细节"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单次介绍次数、给征婚者提供令其满意的征婚对象资料、安排双方互换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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