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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开征集2023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2〕322号)

发布日期:2022-09-27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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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开征集2023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2〕3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现公开征集2023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具体要求如下:

一、立项范围和安排

(一)建议立项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着重解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以提高标准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产业发展为目的,优先制定、修订风险防控急需的食品安全标准。

(二)强化标准立项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的衔接,有效利用标准跟踪评价结果,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致病菌限量、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有害因素专项控制规范、配套检验方法等标准为重点,统筹推进标准制定、修订,使标准范围覆盖我国主要食品类别,涵盖已知安全风险因素,契合我国发展实际和国际先进风险管理理念。

(三)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由农业农村部门另行征集。

二、立项申报要求

(一)立项建议必须是公众健康保护和风险管理所急需。具体包括:对公众健康保护的重大意义、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国内外产业发展情况、国内外法规标准情况、对产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推荐的标准起草单位等。

(二)立项建议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能够解决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证明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具体包括:现有市场监督抽检、行业和企业调查数据、相关毒理学资料、膳食暴露等数据信息,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等。

(三)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具体包括: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程度、国际影响等情况。

(四)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和水平,能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所需要的技术工作;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能够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承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的,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起草任务。标准项目负责人由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指定,应当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鼓励不少于3家候选单位共同承担。

三、报送程序与时限

(一)各单位、组织或个人提出的立项建议(农兽药残留标准及屠宰规程除外)通过网络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报送。具体方式:登录https://bzlx.cfsa.net.cn/进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征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的流程在线填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如有疑问,可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电话:010—52165465)。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征集系统全年对外开放,各单位、组织或个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提交立项建议,供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参考。其中,2023年度立项建议的收集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9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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