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推进内外贸一体化有利于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有利于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关于“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内外贸一体化产品和服务标准”的要求,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国贸促会章程》,于近期立项了《内外贸一体化产品评价通则》团体标准。该标准起草工作由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和中国国际商会商业行业商会共同牵头组织,拟于2022年上半年完成标准起草工作。为了更好地推动该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国公开征集《内外贸一体化产品评价通则》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起草单位、起草人资格条件
(一)起草单位应为依法经营、业绩突出,在内外贸一体化领域排名前列的企业(制造类和贸易类)、贸促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高等院校,起草单位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
(二)起草人应熟悉内外贸一体化相关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并能积极参与标准起草的各项工作,确保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和先进性。
二、 起草单位、起草人权力和义务
(一)在正式发布《内外贸一体化产品评价通则》团体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列入相关企业、贸促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高等院校的名称。
(二)将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的主要人员姓名列入《内外贸一体化产品评价通则》团体标准起草人名单。备注:每个单位原则上限定为列名1人。
(三)能够坚持全程参加标准起草工作会议,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按时参加与该标准起草相关的各类座谈会、讨论会、协调会及调研活动。
(五)能够共享本单位在内外贸一体化领域所取得的优秀成果,提供给标准起草工作组参考。
(六)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发表独立见解,并逐字逐句对标准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
(七)在可以公开的前提下,向标准起草工作组提供个人相关研究成果、经典案例和数据,供起草标准参考。
(八) 起草单位不得在会议及公共场合攻击、损毁同行。
三、名额限制
将根据报名情况,选取30家以内的企业、贸促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高等院校作为此项标准起草单位。
四、 参与原则
《内外贸一体化产品评价通则》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所制定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要求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资源并给予一定的技术支持,以确保标准制定计划项目按时完成。
五、 申报要求
拟申请成为《内外贸一体化产品评价通则》团体标准起草单位的企业、贸促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高等院校,请填写申报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连同有关文字材料于2022年2月20日前传真或邮寄至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标准工作部。
六、 联系方式
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标准工作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
电 话:010-66094072
邮 箱:ccpitning@163.com
联系人:崔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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